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刚因与被上诉人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5)三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刚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刚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上诉人钱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