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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刚与铁*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刚因与被上诉人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5)三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刚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刚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上诉人钱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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