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兰察**管理中心与孙**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在乌兰察**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账户的款项59247.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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