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福建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福建正**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2015)南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福建正**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拟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在执限内无法处置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平**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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