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有限公司与窦永国买卖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永国买卖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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