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2050元,在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张**名下银行的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均未发现其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2014)胶执字第797号执行一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23号,于2016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受理,现因本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33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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