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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邯郸市和氏璧**限公司、武**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邯郸市和氏璧**限公司、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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