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印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印、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印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王**借我10500元,并给我打有欠条。后经我多次向王**催要欠款,王**拒不给付。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借款10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把钱放在我这里保存,2014年1月28日放我这里8000元,29日放了2000元,一共一万元让我保管,加上剩余的500元,一共10500元,打了2014年1月30日的欠条。之后支取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等,陆续把钱支完了。我给原告要我打的欠条,他说丢失了。到7月份原告妻子拿着条向我要钱,我说原告已经支完了,原告不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王**给原告王**书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活单壹万零伍佰元(10500元),王**,2014年1月30日”。

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将款10500元放在被告处,被告书写了欠条,该事实无争议。被告辩称,原告已陆续把款支完,原告否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被告所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王**给付原告王**现金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