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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