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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某某、巩某某、巩**、巩**、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以维系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为由,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和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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