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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二审中证人沈**的证言及被上诉人李**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原审判决未查明本金数额、是否包含利息、还款数额等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仅依据2013年4月1日的欠条作出判决,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晋城**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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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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