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二审中证人沈**的证言及被上诉人李**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原审判决未查明本金数额、是否包含利息、还款数额等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仅依据2013年4月1日的欠条作出判决,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晋城**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