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阳城县**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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