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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且约定于2014年10月份底还款,如果超期未还款,对于超期时间按照利息10%予以结息。约定期限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向原告所借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00元。

成讼后,原告史**未能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提供被告陈**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u0026amp;amp;lt;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u0026amp;amp;gt;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阳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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