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在诉讼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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