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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