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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刘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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