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定襄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智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定襄县**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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