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贵、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尤贵、靳*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尤贵、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尤贵、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上诉人尤贵、靳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