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西泽州**有限公司与茹战军、王**、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西泽州**有限公司与茹战军、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茹战军归还山西泽州**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00元及截止2013年3月8日利息23622.14元,本息合计403622.14元,到履行执行日剩余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王**、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7354元,确定由茹战军、王**、李**负担。判决生效后,茹战军、王**、李**未履行判决内容,山西泽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茹战军、王**、李**无存款、无股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的403622.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54元、申请执行费6064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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