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段**、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段**、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泽*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陈**归还原告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9000元及截止2013年8月10日利息计20295.89元,合计119295.89元,2013年8月11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段**、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对尚未执行的276158.83元执行款及利息、执行费4042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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