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泽*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袁**于2013年9月31日归还原告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及利息20000元,于2013年11月31日归还20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逾期未归还按原被告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袁**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对尚未执行的61404.97元执行款及利息、执行费821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