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晋城市**有限公司与山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有限公司依据(2015)泽*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限公司归还其借款4258496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434元、申请执行费45209元,共计432613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5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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