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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被上诉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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