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被上诉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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