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省晋城市分行与焦**、白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邮政储**省晋城市分行与焦**、白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3)泽*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焦**、白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省晋城市分行借款本金39353.74元及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2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元计488元(原告已预交),由焦**、白冰共同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省晋城市分行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21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省晋城市分行于2015年12月10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款。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恢字第133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申请执行费505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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