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朔州市**限责任公司、朔州市**有限公司、朔州市**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城区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朔州市**限责任公司、朔州市**有限公司、朔州市**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以上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