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限公司武乡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武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陈**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武乡县支行借款本金46620.14元及利息5263.15元,合计51883039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及被执行人居住地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无法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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