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岑**于2015年12月16日以庭外自行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上诉人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