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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被上诉人孙*申诉称2013年底借给上诉人李**2万元现金,因双方关系不错,上诉人李**没有出具借据,后经多次催要无果,于2015年4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4200元,误工费8000元,生活费5120元。并提供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借款的事实。李**辩称,我方没有向孙*申借过任何款项,录音中体现的是工程款并不是借款。

一审法院查明

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提供的录音系原告孙**与被告李**通话时录制,录音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录音来源合法,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原、被告都予以认可,故该录音证据确凿可以采信。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提供的逾期证据,不应当予以采纳一节,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u0026amp;amp;rdquo;虽然原告在庭审中才递交本案的视听资料,但该视听资料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一节,因原告提供的录音中存在被告借款的事实,且该录音证据属于直接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8000元、生活住宿费5120元一节,因《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u0026amp;amp;rdquo;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14个月利息4200元一节,因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并未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利息的约定,且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的利率计息。u0026amp;amp;rdquo;故该笔借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向原告孙**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7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履行完毕止。)二、上述一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3元,由被告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以一审对超过举证期限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进行举证。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且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由上诉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中,被上诉人孙**明确表述上诉人李**借款2万元的事实。上诉人李**认可借款事实明确表示要还款。被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虽然在原审超过举证期限,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u0026amp;amp;rdquo;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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