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那顺阿**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那**在中国**丹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