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程**、牙克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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