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11月27日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应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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