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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卫晓民、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在审理原告于建*与被告卫**、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于2015年11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建*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于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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