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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