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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