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和**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舒**、唐*、舒*、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四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市和**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23元,退还原告沈阳市和**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