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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沈阳分行与王**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沈阳分行诉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王**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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