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连星海支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6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工商**大连市分行向我院出具担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连星海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实**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6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