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沈阳分行诉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胡*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