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财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广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张*怀诉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聂**、董小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瞿**与董立志、瞿**、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家学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清原满族**有限公司、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王**、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