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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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