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3月向我借款5万元、5000元,两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诉讼法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找到被告赵*,亦无法提供被告赵*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即本案被告不明确。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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