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林家学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清原满族**有限公司、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张**、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刘**、抚顺**限公司、抚**工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银**台安支行与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李**、李**、李**、李**、李**与齐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