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锦州银**任公司撤回上诉,仍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411元,减半收取2705.50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