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中国邮政**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赵**在中国邮政**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人民币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