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张**与被执行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3029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3029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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