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吕**与被执行人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3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3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李**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与张*、胡**、胡*、石**、任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与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安市**份有限公司与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郑*、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