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吕**与被执行人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3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3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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