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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