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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以与被告李**、赵**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赵**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李**、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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