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以与被告李**、赵**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赵**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李**、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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