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广阳与赵**、王*、察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广阳诉被告赵**、王*、察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写的三被告信息不准确,本院曾要求原告补正,但原告至今未补正,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广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00元及邮寄费280.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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