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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续诉范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续诉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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