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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诉康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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