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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