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与被告于泽庆、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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