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宫宪臣申请牟**、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007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40075.00元。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五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